这是不允许的。虽然《金沙集团(1991cc)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没有明确禁止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员工个人受托为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但是从《金沙集团(1991cc)交易管理条例》有关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业务许可制度的设置、《金沙集团(1991cc)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立法本意来看,都不允许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员工个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资产管理。其原因类似于金沙集团(1991cc)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报酬。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过程中,只能采用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名义,而不能用其个人名义。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允许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员工个人为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无异于允许员工个人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金沙集团(1991cc)交易。这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在实践中,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工作人员因私下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金沙集团(1991cc)交易方面的纠纷仍然存在。其成因一方面在于金沙集团(1991cc)交易风险很高,容易发生亏损,导致交易结果与投资者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为了赚取利润分成或获取较高的手续费收取,往往倾向于冒险或进行频繁交易。当此类纠纷发生后,因为是投资者对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员工个人的私下委托行为,其难以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主张索赔,只能向受托员工个人主张权利,最终,所遭受的损失经常无法挽回。
因此,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投资者在参与金沙集团(1991cc)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切勿主动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员工个人进行委托,也不要受到后者的劝诱,委托其进行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