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居间人发生纠纷不能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主张索赔。只有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投资者才可以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主张索赔。
一般情况下,在此类纠纷中,投资者不能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主张索赔。居间人是接受金沙集团(1991cc)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金沙集团(1991cc)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金沙集团(1991cc)居间人并非金沙集团(1991cc)公司的从业人员,与金沙集团(1991cc)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投资者在开户时,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一般会通过单独的告知文件或通过《金沙集团(1991cc)经纪合同》告知投资者居间人与金沙集团(1991cc)公司的法律关系,并且提醒投资者委托居间人进行金沙集团(1991cc)交易的风险。如果投资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订立有关委托理财的协议,则投资者不能就全权委托居间人进行金沙集团(1991cc)交易发生的损失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主张权利。
但是居间人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对金沙集团(1991cc)公司构成表见代理的,投资者可以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主张赔偿。表见代理是指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无权代理。通常,居间人不是金沙集团(1991cc)公司的代理人,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也不会授权居间人以金沙集团(1991cc)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但是若金沙集团(1991cc)公司的某些行为足以使投资者有理由相信居间人有代理权,则成立表见代理。金沙集团(1991cc)公司的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为居间人提供名片、介绍信、盖章空白合同书,为居间人提供办公场地,明知居间人以金沙集团(1991cc)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沙集团(1991cc)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非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人员以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名义从事金沙集团(1991cc)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居间人与投资者发生全权委托纠纷,并与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形成表见代理关系的,则投资者可以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要求赔偿。虽然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向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主张赔偿,但是在实际要求赔偿的过程中,投资者可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综合以上情况,建议投资者在全权委托居间人进行金沙集团(1991cc)交易时应当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