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金沙集团(1991cc)公司较少在集合竞价阶段对投资者强行平仓。只有当投资者在当日开市前未能按照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上一交易日结算后的通知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严重不足,面临较大风险时,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透支或穿仓,金沙集团(1991cc)公司有时会在集合竞价阶段对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一般情况下,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会在开市后的连续竞价阶段对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
       按照《金沙集团(1991cc)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至于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时间,《金沙集团(1991cc)交易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金沙集团(1991cc)公司和投资者双方自由协商。实践中,金沙集团(1991cc)公司一般参考中国金沙集团(1991cc)业协会《〈金沙集团(1991cc)经纪合同〉指引》第四十四条内容,与投资者约定风险控制措施。第四十四条内容为“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